2016.01.05

高中的時候,曾經有一次學校在集會時間邀請奇美忘記甚麼撥弦琴的業餘社團來表演;當時KURO的廣告正紅,內容是台上曲目還沒表演完就有不熟曲目的觀眾站起來鼓掌,於是就有一個班級幾個人覺得好玩,照搬在每首曲目的中間站起來鼓掌。校長很不高興,表演結束後校長上台就叫海陸教官把「整班」帶去基本操練。其他學生就面面相覷,心裡大約想著各種風涼話。
類似場景恐怕不論任何高中出身的人都有印象,但是剛才突然想起,才發現這種絕頂荒謬的事情竟然發生了所有人也不痛不癢,反正又是一天。
這種行為到底犯了哪條校規?為了甚麼整班連坐?又是根據哪條規定帶去操場操練,也就是體罰的?我想這三者都沒有實質基礎,純粹是校長作為擁有實質權力的掌權者,濫用他的職位權威下令;而教官則是個聽命行事的無腦機器,一個口令一個動作的執行(沒有法令基礎的)命令。這一切到實際發生的時間只有幾秒鐘,中間的過程快速且自然地令人無法反應:下令、執行,就這麼簡單。
我知道一定有人會說只不過是練練體能,有甚麼了不起的,又不是草莓族不經操(但是如果你想這樣講也不要跟我講,不然只有unfriend我一條路了),但是試想下列情境:如果政府下令立即把一群滋事分子抓起來槍斃,然後軍警跟相關系統決定不動腦袋就抓起來槍斃,到時候人民是不是也只是跟高中時的我們一樣面面相覷後木然地看一切發生?
不過事實上,歷史上比比皆是政府以國家型態施展的暴力,而就在前兩年中,學運跟課綱抗議就已經發生這種情境了不是嗎?那麼我們的憤怒在哪裡?
思考起這件事的同時,對不知何時已喪失怒火的自己感到失望,對這個片面無腦袒護掌權者的社會執行系統感到恐怖;但最重要的是,這一切對不公義的麻木,甚至自我說服這是為社會好的種種行為,不正是最令人作嘔的邪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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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的時候,學校又挑選全部大一強制出席的集會時間邀請李遠哲來演講,當時新聞還有報導底下學生睡成一片毫不尊重李遠哲云云。
當時外文系分配在惠蓀堂二樓,李先生在說甚麼,本系學生根本就聽不到,只有牆壁反彈而來的嗡嗡回音。這件事可笑又可悲,我們被一個體制強行要求去演出崇拜某個人的樣子,卻連讓我們了解他的機會也不給,大概就是一種你們來充個人數,記得要以十二萬分投入的姿態,但是實際上也不用得到甚麼東西;不過話說回來了,就算我被安排在特等席,大概照樣不為所動吧,畢竟李先生要講甚麼大約都跟我感興趣的內容相差十萬八千里,底下睡著的學生不都是這樣感覺的嗎?
這些上位者習慣於用體制的力量去演出假象給他們認為重要的人事物看,又要所有人跟他們一起崇拜權威,所以事前不論意願強制參加,事後再來責備尊重不足,這一切構築起來的過程為什麼沒有人感到反胃呢?
如果高中的校長在那場集會後選擇的不是給你們顏色看看的報復,而是抓住教育機會跟學生談論音樂表演的禮儀,我們不是能得到更多嗎?
如果這兩樣活動不是強制參加,而是讓有志者自由選擇,台上的人不就更能得到尊重嗎?
但現實狀況不是,因為這一切不過是上位者拿著權力而公然所施的,無人譴責的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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